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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明有借貸契約,為什麼還敗訴?

A因為資金需求,向好友B借款新台幣20萬元,雙方簽訂借貸契約,約定:「B願出借A新台幣20萬元整,期間一年,約定利率為每月1%。」,而後B交付現金20萬元整予A。一年到期後,A拒不返還借款,B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,A在訴訟中否認有與B借款,最後法院判決B敗訴。


為什麼明明有簽借貸契約,卻仍然敗訴呢?


律師說

上述的案例,在法律上稱為「消費借貸」的法律關係。我們先看一下相關的法條:

民法第417條第1項: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

這裡說到了消費借貸契約的兩個特性 --

  1. 借貸的標的要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(可以返還其他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而不是原物返還)。

  2. 要物性(須有交付借貸標的,契約才會成立).


在這個案例中,雖然雙方有簽訂書面的借貸契約,但若沒有交付金錢的話,契約仍然不會成立。而在訴訟上,因為是由原告提出的訴訟,對於契約是否成立一事,則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。


我們法律上有句常說的話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。」,意思是說需要負舉證責任的一方,常常會因為無法盡到舉證責任,而導致訴訟敗訴。在這個案例中,雖然契約中有記載B願 意出借A新台幣20萬元,卻沒有記載A收受借款的事實,而B在交付A借款的時候,也沒有請A簽立收據,若再無其他證據(如:證人)可以證明B有交付借款的事實下,B則可能因為無法舉證而導致訴訟敗訴。


在我一般做案件評估時,也不乏出現類似這樣當事人給我的證據不足的情況,通常這個時候,我會建議當事人在訴訟前進行搜證,千萬不要期待與對方的關係(如近親、好友),而天真的以為對方會在法庭上說真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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